■ 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具的,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憑銀行寄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按照信用證條款對外付款的書面承諾,根據客戶需求分為進口信用證業務和出口信用證業務。
1.進口信用證
■ 業務特點:
銀行對受益人(出口商)承擔有條件第一性付款責任;
屬單據交易,對受益人付款責任獨立于基礎合約;銀行可通過對進口商品實施貨權控制,降低授信風險。
■ 所需資料
《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貿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如屬代理進口,還須提交代理進口協議或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如屬轉口貿易項下開證,還須提交相應出口貿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及貿易背景情況說明等資料);首次向我行申請開證業務的,還需提供征信報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財務報表等基礎信息資料;我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2.出口信用證
■ 業務特點:相符交單(與信用證條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即獲得開證行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與托收業務相比,收匯更加有保障,但結算成本相對較高;
■ 所需資料:簽章的客戶交單聯系單;信用證正本及出口單據;我行規定的其他資料。